回忆一下历史,在上一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里的存在的不足让许许多多品牌得到将旗下产品以普通化妆品身份来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化妆行业在广告上吃的亏都有哪些?例如比较多见的宣传广告语“肌肤宛如新生愈颜”如果现在还使用,只会被认为是在虚构产品的使用体验;小天认为这不算过分,顶多算是辞藻华丽...
过分一点的像“中医美容护肤产品”这就有点睁眼说瞎话了,有些品牌事实上未取得药品生产资质,但却在宣传用语中使用,这就有点像一些“傍名校”的做法了,譬如某某大学研发的护肤品,这往往是有点欺骗性的做法。因此在前半段期间相对性宽松的规定让化妆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但也滋长了大批量有损消费者权益和领域形象的事情。但现在不同了,就算想打上“美白”两个字宣传语得是特殊化妆品,一般化妆品性质的想都别想。
依照新规规定,仅有特殊化妆品才能宣称美白效果。并且品牌务必重新提交功效论证,当中涉及到文献资料研究和人体功效评测等流程。显而易见的,此轮洗礼期间,这类化妆品销毁罚款单必然稳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