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和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严格实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以及进口食品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等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实施差别化监管。落实《2020—2025年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发展规划》,深化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
3.在进出口等各环节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推进自贸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创新工作。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认真做好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置工作。
4.持续推进口岸食品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联合地方不断完善上海海关食品安全检测相关实验室与其功能发挥相适应的规模、技术装备和人力资源配置,提高技术保障能力。
5.加强国境口岸范围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特别是航空餐饮企业等食品业态的监管,强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和现场快速检测工作,做好监督分级管理。
6.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依法主动公开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检、行政处罚、企业信用等各类监管信息。
7.强化对进出口及国境口岸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普及相关专业科学知识。
8.与公安部门加强联合,深化行刑衔接,健全发现机制。贯彻落实有关加强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工作的要求,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舆情处置能力。
9.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做好“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六进”宣传活动。
10.按部门职责落实食品领域疫情防控措施。
11.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