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禁止非法拆解、处置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从事拆解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资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拆解,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五十八条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他塑料购物袋,防止塑料制品污染环境。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五十九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对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实验废物进行分类登记、分类暂存,不得直接倾倒;对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不得擅自弃置、填埋。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六十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污泥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建立污泥管理台账。鼓励开展污泥资源化利用。
第六十一条 依法收缴的违禁品、假冒伪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置,禁止露天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